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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帖由 bshxw 于 2013-6-12 08:29 发表 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两年! 法官脑袋进水了吧,这么明显的舞弊也敢干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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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然【中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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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帖由 以性的名义 于 2013-6-12 14:21 发表 哈哈哈,居然还能为这种事大惊小怪?
原帖由 中山 于 2013-6-12 19:08 发表 呵呵,作者大大,敝人虽然不是法律行业的,然据我所知:缓刑的期限是不能低于有期的期限,最高不能超过五年。 因而小燕子的小弟既判了有期徒刑三年,那么缓刑最低就应该是三年哦。
原帖由 以性的名义 于 2013-6-12 19:14 发表 呵呵呵,我也不是学法律的,所以有错误没那么严谨是完全可能的,但我好像只是看到过这样的判例就这么写了,如果确实错了,我会订正过来,感谢中山兄指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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